【濫用公屋資源】申請公屋涉虛報無住宅物業 被告遭判囚14日及罰款2千元
社會
發布時間: 2022/07/04 18:07
最後更新: 2022/07/04 18:08
公屋申請人涉嫌虛報無擁有物業,遭判處監禁14日(緩刑12個月)及罰款2000元。
一名公屋申請人於2021年3月的審核會面時申報他並無擁有物業,其後經調查揭發,該公屋申請人案發時擁有位於九龍尖沙咀彌敦道一個住宅物業。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,違反了《房屋條例》第26(1)(c)條而被檢控,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。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,並不適合單以罰款方式處理。法庭今日判處被告監禁14日(緩刑12個月)及罰款2000元。
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,如因違反《房屋條例》第26(1)(c)條,即在申請公屋租契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,而被法庭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,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,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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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余思嵐